殘障手冊資格!!!

(一)那些人可以申請殘障手冊?

依據殘障福利法第三條之規定(附錄三)凡合於中央主管機
關所列等級之下列殘障者:              
       1.視覺障礙者。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2.聽覺或平衡機能障礙者。             
       3.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。           
       4.肢體障礙者。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5.智能障礙者。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6.多重障礙者。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7.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。              
       8.顏面傷殘者。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9.植物人、老人痴呆症者。             
       10.自閉症者。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11.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殘障者。

(二)如何申請、補發、換發及註銷殘障手冊?

 1.申請

   向戶籍地鄉、市、鎮、區公所領取
(1)殘障鑑定表(附件一)、個案資料
   表(附件二)

1.身分証或戶口名簿影本。
2.一吋半身相片四張。

(2)至指定醫院或場所辦理鑑定。

1.各縣市省立醫院諮詢單位。
2.戶籍地之鄉、鎮、市區公所
  民政課。
3.就學之學校。

(2)符合規定者由縣、市府社會科(
   局)核發殘障手冊(附件三)

由鄉市鎮區公所代為轉發。

備註:如有疑問可就近請教各鄉、鎮、市、區公所民政課。
 
2.補發

(1)殘障手冊遺失

檢具村里長或戶長遺失證
明書。

(2)本人或他人向戶籍地鄉市鎮區公所
   申請補發。

1.一吋半身相片二張
2.戶口名簿或身份證影本

(3)鄉、鎮、市、區公所轉報縣、市政
   府社會科(局)補發。

3.換發

   向戶籍地鄉、市、鎮、區公所
(1)障類別、戶籍異動、或殘障手
   冊破損

   向戶籍地鄉、市、鎮、區公所
(2)辦理。(戶籍異動者)須先向
   原戶籍地鄉市鎮區公所辦理遷
   出登記。

檢具:
1.原殘障手冊。
2.一吋半身相片四張。
3.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。

(3)鄉、鎮、市、區公所轉報縣市
   政府社會科(局)換發。

4.註銷

(1)殘障消失,殘障等級降為未達鑑定
   標準或死亡。 <>   

(2)將原領殘障手冊繳還戶籍所在地
   鄉、市、鎮區公所。 <>   

(3)鄉、鎮、市、區公所轉報縣市政府
   註銷殘障手冊。 <>   

本篇發表於 健康。將永久鏈結加入書籤。

發表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