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那些人可以申請殘障手冊?
依據殘障福利法第三條之規定(附錄三)凡合於中央主管機
關所列等級之下列殘障者:
1.視覺障礙者。
2.聽覺或平衡機能障礙者。
3.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。
4.肢體障礙者。
5.智能障礙者。
6.多重障礙者。
7.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。
8.顏面傷殘者。
9.植物人、老人痴呆症者。
10.自閉症者。
11.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殘障者。
(二)如何申請、補發、換發及註銷殘障手冊?
關所列等級之下列殘障者:
1.視覺障礙者。
2.聽覺或平衡機能障礙者。
3.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。
4.肢體障礙者。
5.智能障礙者。
6.多重障礙者。
7.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。
8.顏面傷殘者。
9.植物人、老人痴呆症者。
10.自閉症者。
11.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殘障者。
(二)如何申請、補發、換發及註銷殘障手冊?
1.申請
向戶籍地鄉、市、鎮、區公所領取
(1)殘障鑑定表(附件一)、個案資料
表(附件二)
1.身分証或戶口名簿影本。
2.一吋半身相片四張。
(2)至指定醫院或場所辦理鑑定。
1.各縣市省立醫院諮詢單位。
2.戶籍地之鄉、鎮、市區公所
民政課。
3.就學之學校。
(2)符合規定者由縣、市府社會科(
局)核發殘障手冊(附件三)
由鄉市鎮區公所代為轉發。
備註:如有疑問可就近請教各鄉、鎮、市、區公所民政課。
2.補發
(1)殘障手冊遺失
檢具村里長或戶長遺失證
明書。
(2)本人或他人向戶籍地鄉市鎮區公所
申請補發。
1.一吋半身相片二張
2.戶口名簿或身份證影本
(3)鄉、鎮、市、區公所轉報縣、市政
府社會科(局)補發。
3.換發
向戶籍地鄉、市、鎮、區公所
(1)障類別、戶籍異動、或殘障手
冊破損
向戶籍地鄉、市、鎮、區公所
(2)辦理。(戶籍異動者)須先向
原戶籍地鄉市鎮區公所辦理遷
出登記。
檢具:
1.原殘障手冊。
2.一吋半身相片四張。
3.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。
(3)鄉、鎮、市、區公所轉報縣市
政府社會科(局)換發。
4.註銷
(1)殘障消失,殘障等級降為未達鑑定
標準或死亡。 <>
(2)將原領殘障手冊繳還戶籍所在地
鄉、市、鎮區公所。 <>
(3)鄉、鎮、市、區公所轉報縣市政府
註銷殘障手冊。 <>